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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说法 | 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继续使用可随时解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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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06-25 10:48作者:陈志宏律师来源: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


案例:

2012年9月1日张某兰与郑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,在深圳龙岗的某小区租赁郑某的三房两厅用于居住,2013年8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,张某兰提出要继续租住,由于郑某常年不在深圳,双方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,但仍按之前的合同继续履行。到2014年年6月18日,郑某要求张某兰在8月1日前腾退房屋,解除租赁关系。张某兰认为郑某无权突然解除租赁合同,要求继续按原租两年合同约定继续租住。


问题:

郑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?是否构成违约?


分析:

依据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租赁期间届满,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,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。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,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,否则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,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,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;相反地,对承租人解除合同则无提前合理期限通知的要求。


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,故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及时续签书面租赁合同,尽量避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现,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。


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
第二百一十五条: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

二百三十二条;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。

二百三十六条:租赁期间届满,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,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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